(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具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資信證明;
(四)發起人或者投資者最近兩年經註冊會計師審計並簽字的財務會計報表。第五條公司籌建機構在申請新建大中型電源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還應提出公司籌建方案和投資協議,凡無公司籌建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不予審核和折算。第六條新建大中型供電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公司正式成立。相關投資者應按國家規定和公司相關協議或合同及時註入資本,並對公司進行登記。第七條公司成立後,批準成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名單及其簡歷、公司管理機構的設立,應報OFTA或省電力局備案。第八條擴建、改建或滾動開發的大中型電力項目,如投資者比例和投資額發生變化,應按本規定第二條設立;如果投資者和出資比例沒有變化,原企業法人壹般為項目法人。第三章公司在項目運營各階段的工作內容第九條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
(壹)籌備設立公司;
(2)簽訂合資協議,落實融資渠道;
(三)組織環境保護評估;
(四)草簽征地、購售電、調度、並網等相關協議;
(五)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和提交,組織項目評估,組織設計招標,簽訂設計合同;
(六)項目的其他工作。第十條項目準備階段(從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至開工報告批準):
(壹)組建公司,按規定的比例、批次、期限註入資金;
(二)負責辦理征地、土地租賃、土地使用手續,完成拆遷、補償和工程場地“四通壹平”(供電、供水、交通、通訊、場地平整)等工作;
(三)組織設備招標,簽訂設備供應合同;
(四)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由OFTA或省電力局報電力工業部審批;
(五)組織項目施工招標、監理、監督和試運行,並簽訂合同;組織施工圖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會審;
(六)簽訂上網、調度、購電合同;
(七)組織開工審計,配合審計部門在開工前提出審計報告;
(八)編制項目建設計劃申請報告和年度投資計劃,報送OFTA或省電力局審查,由其轉發電力工業部;
(九)國家批準開工計劃後,按本規定第二十二條實施八項開工條件,向OFTA或省電力局提出主體工程開工申請,經審查後,轉報電力工業部批準。第十壹條項目建設階段(開工報告批準後至投入商業運營前):
(壹)落實項目建設資金,按建設合同落實資金到位;
(二)編制年度建設進度計劃、投資計劃和資金計劃,向OFTA或省電力局提交總結報告;
(三)編制項目建設進度月報、投資統計報表和財務快報,報送OFTA或省電力局匯總報表;
(四)審批壹般設計變更,審查並上報重大設計變更,重大設計變更由原審批單位批準;
(五)在OFTA質量監督中心站或省電力局的組織和指導下,進行工程質量監督;
(六)負責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七)根據項目建設進度組織項目建設,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八)組織生產準備和人員培訓;
(九)配合對在建項目的審計;
(10)根據《火力發電廠基本建設工程啟動和竣工驗收規範》組織機組啟動、試運和調試驗收;
(十壹)組織編制竣工圖;
(十二)根據單位產量標準,組織單位產量的初審和申報;
(十三)編制項目財務報表並接受項目竣工決算審計;
(十四)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提出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組織項目後評價,提出項目後評價報告;組織機組的試生產和性能考核;
(十五)按有關規定申報上網電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