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公司應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的規定辦理。第三條職工持股是指投資者在壹定範圍內持有公司發行的股份。
在本規定中,限定範圍內的人員統稱為內部員工。第四條公司向內部員工募集股份,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二章內部職工持股範圍第五條公司向內部職工發行的股份,限於下列人員購買和持有:
(1)在公司工作的正式員工,在公司集資時列入勞動工資花名冊;
(二)公司派往子公司和合資企業工作,勞動人事關系仍在公司的;
(三)公司董事、監事。
(4)公司全資子公司在冊員工;
(五)公司及其全資子企業退休職工的登記管理。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購買或持有公司向內部職工募集的股份:
(壹)公司法人股東單位的職工(包括發起人);
(2)公司非全資附屬企業和附屬單位的員工;
(三)公司關系單位的員工;
(4)公司以外的黨政幹部;
(五)公司以外的公眾;
(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禁止購買和持有本公司股票。第三章內部職工持有的認股權證和持有證第七條公司向內部職工募集股份,應當印制認股權證,不得印制股票。第八條股票是公司發行的表明股東根據所持股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書面文件。第九條認股權證采用簿記方式。第十條公司印制記賬式股票,可以選擇自己的印刷廠,按照公司審批部門批準的式樣印制。第11條股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設立登記或新股發行變更登記的登記號和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股份種類和每股金額。
(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5)股票證號、身份證號、工作證號(或職工退休證號)、股票持有證卡號;
(六)發行日期;
(七)購買或轉讓日期;
(八)員工簽名;
(9)經辦人簽名。
股票除載明前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職工持股數量及其增減情況。第十二條股票經董事長簽字並加蓋公司股票專用章後生效。第十三條股票不得由員工個人持有,由公司委托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及計劃單列市分行認可的證券機構集中保管。第十四條公司應當向員工發放股票持有證,以此作為其持有股票的證明。股票持有卡應加蓋股票托管人登記專用章。第十五條認股權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
(二)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三)股票的編號。
(四)認股權證持有證號碼。
(五)發行日期;
(6)其他註意事項。第十六條股票持有證不得記載員工持有股份的數量和金額。第十七條內部員工可持持股證、身份證和工作證(員工退休證)到公司委托的證券經營機構查詢自己的股份,辦理股份過戶、轉讓和分紅手續。第四章內部員工持股的審批第十八條公司實施內部員工持股,應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和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向國家體改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體改委報送有關文件,經批準後方可實施。第十九條公司提交的相關文件除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的要求外,還應就涉及內部員工持股的事項作出說明或規定,包括:
(壹)申請設立公司或者已設立公司向內部職工公開發行股票的,應當說明股票發行方案、股權結構、內部職工持股範圍、每股面值、預計發行價格和發行方式;
(二)在章程或章程草案中,應規定內部職工持股的範圍和股票、股票持有人的管理辦法;
(三)招股說明書中,應當說明股票發行和轉讓的有關事項,以及公司委托的負責權證登記、托管和轉讓的證券經營機構;
(四)隨附的股票式樣和股票持有證式樣;
(5)由兩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公司內部員工持股相關事宜簽署並蓋章的法律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