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大會《公司法》第37-44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大會;第99-108條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第六十二條)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董事會。2.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法》第45-49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和董事的設立和職權;109-117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壹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第51條)
法律客觀性:
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