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不壹定是股東,但大多數董事是股東或股東(公司)代表,獨立董事不是股東。
2.散戶也是股東。股份不多的普通人成為董事會成員理論上是可能的,但實際上是不可能的。3.董事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主席是這樣選出來的嗎?
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股東可以提名。當然,他通常由股東提名。
妳的理解只是經驗判斷,但大部分公司的董事長都是公司的最大股東。如果股東是自然人,那麽這個人自己就是董事長;如果股東是法人,法人的實際控制人最有可能被任命為董事長。
壹般出資設立公司,股東之間會有壹個協議,由誰推薦董事組成董事會,A可以推薦多少個股東,B可以推薦多少個股東。這些協議大部分是不成文的,有的會寫(因為小公司成立時股東少,治理結構還沒有形成,運作不規範)。
因為大股東推薦的地方很多,大部分可能控制董事會,所以所謂“大股東任命董事長”只是壹個簡單的說法。真正的操作是股東提名,或者幹脆是董事會提名。當大股東任命的董事人數超過董事會半數時,必須選舉大股東推薦的董事擔任董事長。
我國企業壹般股權結構比較集中,即大股東持有大量股份,所以“委托”現象很普遍,導致妳的經驗判斷。
有哪些產生董事長的方式?
第壹個問題,當然是妳要經過董事會選舉才能成為董事長。還有壹種方式就是妳手裏的股份比其他股東多,妳的能力必須通過董事會。
第二,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壹般公司所有重大事項都是由董事會投票決定的。最終只有董事長有發言權和決策權,與股東無關。唯壹的就是金錢關系。如果個人利益受損,可以直接聯合小股東提起訴訟。
第三個問題,我只想說現在大企業都有問題,就是每個股東在這個公司都有自己的人和知己。如果這個人的地位非常重要,那麽股東壹般都會盡力保護他的心腹。除非董事長有充分的理由,抓住了個人的小尾巴,那他還是有權直接解決問題的。如妳所說,如果給某人發工資,給某人發設備,不壹定要征得股東大會的同意。這些高層決策者可以根據自己跟隨別人的能力來調整自己,都是董事長的內部管理和調整~
第四個問題是,上市前公司最初有多少人,上市後根據市場參與者的投資情況發行股票。這些人都是最高懂事會的成員~壹般上市後公司會邀請別人做CEO和首席運營官,都可以成為懂事會的成員~
第五,如果持股的董事長能力不夠或者工作作風不好,經董事會同意可以另選董事長,但他仍是董事會成員。如果是外籍人士擔任董事長,其能力和工作作風無法達到公司預期效果,董事會可以協商並最終協商解除合同~
最後,董事不應該屬於員工吧?上市後,妳沒有任何職位,就等著年底分紅吧。除非有大項目需要資金投入,否則這些成員會經常匯報。他不屬於經理。即使在公司工作,最終的管理者也是董事長,然後是各個部門的負責人。理智的會議只有在需要決定大問題的時候才會發揮作用~
請問公司董事長是否壹定要在董事會成員中選舉產生?
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由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且董事長必須是董事會成員。
此外,董事長由董事會成員在召開董事會時選舉產生。如何選出壹個不在董事會成員名單上的主席?除非選舉程序錯誤,否則不是董事會成員選舉的。
註意,股東大會只有選舉董事的權力,沒有選舉董事長的權力!
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長有什麽區別?
董事長
董事長的英文是董事長,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理論上是公司管理層壹切權力的來源。
董事會設65,438+0名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從各國公司立法來看,董事長的權利不是股東會授予的,而是公司法直接規定的。壹般來說,董事長有以下權利:
1.主持股東大會,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3.簽署公司的股票和債券;
4.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6.除《公司章程》規定必須由股東會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外,董事長有權決定公司的重大經營管理事項。
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聘任。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和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屬於董事會的職責範圍。他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壹般不做個人決策。只有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他才能享有與其董事同等的表決權。總裁兼CEO的權力來自於他。只有他擁有召集董事會、罷免總裁和首席執行官的最高權力,但他從不掌握行政權。
董事長可以隨時解雇任何人,除了董事會成員和監事,因為董事和監事不是公司的雇員,而是公司的所有者和仲裁者。
將全部工作時間奉獻給公司,為公司的管理和業務執行服務的董事,稱為執行董事。
執行董事是指同時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他們不僅參與董事會的決策,而且在其管理崗位上執行董事會的決策。
“執行董事”的主要職責:(1)根據董事會要求和市場需求,結合任期責任指標,提出企業階段性和年度生產經營指標及發展方向。(2)組織企業各方面保證預定目標的完成,組織實施和完成董事會下達的各項任務,嚴格履行各項合同。(3)在董事會授權的經營範圍內做出選擇和計劃,生產符合市場需要的產品。
公司法是怎麽規定董事長要選舉的?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但需要註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並不是由章程直接產生的,章程只是規定了其產生的方法。換句話說,壹個有效的公司章程中絕對必要的條款,必須有產生董事骨骼的方式。依據是《公司法》第二十五條,(六)公司的組織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壹百壹十條規定,董事會設董事長,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責是什麽?導演是如何產生的?
股份公司董事會的職責:
《公司法》第108條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可包括公司員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的產生:職工董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非雇員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37條規定: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的壹些問題和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1,壹般不可能;董事,如果能賺大錢,股東都會支持。另外,持股最多也可以直接影響;
2.是的。壹般會基於兩種情況:a、股權會談;b .董事會成員投票決定。
3.當然了。壹般只有在資金較大的項目、重要人員的變動和改革已經影響到公司發展的情況下,才會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4.不壹定。但壹般都有資格參加庚。
5.董事們。妳可以在集團公司上班,也可以自己開其他公司或者其他業務……也可以只是做個投資人,就像買股票壹樣。是多與少的關系。
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如何產生?
壹是單獨或合計持股3%以上的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議,即有權推薦董事;
二是上市公司股權普遍分散,控股15%成為第壹大股東的例子很多;
第三,選舉董事、監事有壹種投票方式叫累積投票制,保證中小股東的提案權;
第四,董事不得是股東;
第五,選舉程序壹般是股東向董事會提名,經董事會審議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後生效。當然,在這個過程中,獨立董事要發表意見,交易所也需要審核其資格;
第六,在實際操作中,除非像國美這樣股東之間利益沖突比較大,壹般來說,所有大股東在董事的選擇上都能達成壹致,選舉過程更多的是走個形式。我建議妳重溫壹下國美之間的糾紛。
股份制企業董事會成員是如何產生的?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壹個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是有資格組建的,每個董事會成員都必須是董事。董事由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所有董事組成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
董事的法定資格如下:
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擔任公司董事的,必須指定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其代理人。
其次,特殊職業和無行為能力人不能擔任董事。國家公務員、公證員、律師、軍人等特殊職業。
第三,董事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