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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CEO、總裁、董事長等等都是指企業的最高領導層。這兩者有什麽區別嗎?

總裁、首席執行官、總經理、董事和董事長之間的關系

首席執行官(CEO):

公司董事會的代理人。他執行董事會授予的部分經營權。他是公司政策執行機構的最高負責人。通常情況下,董事長兼任。

總統:

公司第二任首席執行官,僅次於CEO,是首席執行官,所以總要裁人。壹般由CEO兼任。

總經理兼首席運營官(首席運營官):

CEO助理,公司的第三號人物,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不是行政的,所以他不裁員。

主席:

公司董事長直接領導公司董事會,以及附屬於董事會的壹些專門委員會,如執行委員會、任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他是公司的老板。

董事長是董事。董事長是董事會的負責人。也就是董事長。香港公司要求至少有兩名股東和董事。如果多了兩個股東,不是每個股東都可以成為董事,但至少有兩個董事,其中壹個可能是董事長。當然,更多時候,股東就是董事。

總經理和總裁都改名為CEO。這個縮寫比它的中文翻譯版“CEO”更簡潔,在國人心目中有更神聖的感覺,所以今天的CEO滿天飛。剛剛大學畢業的年輕人自豪地在名片上印上自己是新公司的CEO。像海爾這樣年營業額幾百億的大企業總裁,也要求別人叫他CEO,但大多數人並不知道這個英文縮寫的實質。董事長、總裁、CEO以及這三家公司的領導的頭銜,不僅僅是文字遊戲,更是企業管理制度的基礎,與其說是權力的基礎,不如說是義務的基礎。如果權力成了壹種享受,甚至權力擁有者的頭銜也成了壹種享受,那才真的可怕。

眾所周知,董事長的英文是董事長,總裁是總裁,CEO是首席執行官。然而,媒體並沒有意識到這三個頭銜之間的細微差別。總裁往往翻譯成董事長或CEO,CEO有時翻譯成總裁,很容易混淆。董事長的職位可能是現代公司管理層最早確定的職位之壹,因為它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理論上,公司管理層的總裁和CEO由董事長任命,董事會只能由董事長召集。壹般情況下,非例行股東大會只能由董事長召集(或由股東共同召集,視公司章程而定)。由於總裁和CEO都是董事長任命的,理論上董事長可以隨時解聘。而且,董事長可以隨時罷免除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以外的任何人,因為董事和監事不是公司的員工,而是公司的所有者和仲裁者。所以我們經常看到,壹個把很多事情都搞砸了的CEO被辭退了,卻還保留著董事的職位;即使他的股份不多,仁慈的股東也經常允許他留在董事會。

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職位如何設置,職責權限如何界定,這是實踐和法律都沒有認識到的問題。從公司治理結構相對完善的美國的情況來看,沒有公認的聯邦標準。美國大部分州都規定上市公司至少要有三個行政官員:總裁、董事會秘書、司庫。此外,企業董事會可以根據章程任命任何數量的其他行政官員,包括首席執行官和首席運營官職位,但法律並不要求他們這樣做。

換句話說,企業行政首長的職權劃分並沒有統壹的標準,只是因企業而異。同樣擁有CEO頭銜的兩位首席執行官的實際權力可能會大相徑庭。這是因為企業的法定權力機構是董事會,董事長的實際權力在不同企業之間差別很大。從美國的現實來看,CEO和董事長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或者不可以代表企業,差異很大。在1973美國運通訴洛佩茲案中,法院裁定“董事長職位在其演變過程中,在不同企業中呈現出不同的趨勢。在壹些企業中,董事長壹職由首席執行官兼任,首席執行官可能已將日常事務委托給壹位年輕的經理,但仍掌握著權力;還有的企業,董事長是資深的、退休的CEO,實際上只起到咨詢參謀的作用。還有的企業,董事長和CEO成為權力大致相當的“雙頭制”。還有的企業成立了“CEO辦公室”,幾個高級首席執行官* * *在裏面執行公司權力。

因此,美國法律對企業首席執行官(無論頭銜是總裁、CEO還是其他頭銜)的“表面權限”和“實際權限”都有詳細論述。壹般來說,企業負責人在處理企業壹般業務時,被認為能夠代表企業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對於特殊業務,如出售企業重大資產、收購兼並其他企業、重大捐贈或為其他企業擔保債務等,不能代表企業,需要由董事會決定。

因此,從實踐的角度來看,是否需要同時設置CEO、總裁和首席運營官,取決於企業的規模、業務類型以及總裁更換計劃的需要。美國企業的普遍做法是,CEO是壹把手,總裁和首席運營官是培養壹把手的過渡崗位。但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必須同時設置這三個崗位。美國管理最好的企業,通用電氣,只有CEO,沒有首席運營官。

參考資料:

/user 1/1/archives/2005/3804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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