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較多或者公司規模較大的,公司可以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規定數量的董事組成,董事會設壹人擔任董事長。那麽董事長是股東大會選舉出來的嗎?《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由董事會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代表廣大股東的利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其中壹方為董事長,另壹方為副董事長。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企業章程規定,壹方為董事長,另壹方為副董事長。外商投資企業在產生董事長和副董事長時,不僅要考慮整個企業的利益,還要考慮投資雙方的利益平衡。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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