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有關規定第二十六條對人民法院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等待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先行登記的查封、扣押、凍結自動生效。其他人民法院等待登記的登記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等待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件和記錄。其他人民法院等待查封、扣押、凍結未登記財產的,應當制作筆錄,由被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簽名,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 (壹)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此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三)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發表的發明或者作品;(五)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六)被執行人獲得的獎章和其他榮譽物品;(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外國和國際組織締結的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條約、協定和其他文件,免於查封、扣押、凍結;(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