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程序
1.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由股東大會決定。
2.獨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獲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應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職業、教育背景、職稱、詳細工作經歷、所有兼職等。,並對其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公開聲明其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存在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聯關系。
3.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上市公司應當將所有被提名人的相關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對被提名人相關信息有異議的,還應當提交董事會的書面意見。
4.獨立董事的任期與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屆滿,獨立董事可以連選連任,但連任期限不得超過六年。
5.獨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前辭職。獨立董事辭職時,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說明與其辭職有關的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註意的任何情況。
非獨立董事的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其關聯企業工作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和主要社會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65,438+0%以上或者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或者在壹個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