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有什麽用?
獨立董事的用途是:
1.對公司忠誠勤勉,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
2.對重大問題有決策權和召集會議權;
3.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有用性。
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的區別
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的區別如下:
1.就業方式不同。獨立董事不擔任除公司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2.意義不同;
3.其他區別。
(壹)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在公司不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與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存在可能妨礙其做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2)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本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特別註意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履行獨立董事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關於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
三。獨立董事必須獨立,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其關聯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嶽父母、兒媳、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65,438+0%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或者在壹個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壹年內有前三項所列情形的人員;
(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服務的人員;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