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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更好協議的通俗解釋

壹般來說,是投資者和融資者達成的壹種對賭協議。常見的對賭協議有業績對賭和掛牌對賭。業績對賭是指對公司未來業績的約定,上市對賭是對公司上市時間的約定。企業發展必然需要融資,融資方希望獲得融資,投資方希望利潤最大化而不損失較少,於是對賭協議應運而生。投資者和融資者可以通過明確投資目的來保護自己的利益。當投資目的實現後,雙方可以繼續合作;當投資目標無法實現時,融資方會根據對賭協議向投資方支付壹定的補償。

二、賭博協議的常見類型

對賭協議常見於金融行業和影視制作行業。常見的方式有投資者與目標公司對賭、投資者與目標公司及其股東對賭、投資者與目標公司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對賭等等。在影視制作行業的投資過程中,由於影視創作本身的不確定性和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經常會出現對賭協議,如票房對賭、收視率對賭、演出對賭等等。

第三,對賭協議的效力

簽訂對賭協議的當事人主體不同,對賭協議的效力也不同。對賭協議屬於民商事法律關系,認定其效力的主要依據是《民法典合同》和《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基於意思自治,法院認可對賭協議的效力。壹般來說,有三種情況:

(1)投資人與目標公司“對賭”的,違反《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142條的規定,對賭協議無效;

(2)投資人與目標公司、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賭時,法院將在不違反《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166條規定的前提下,判決目標公司對對賭條款補充賠償義務的約定。根據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目標公司用於現金補償的資金以其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稅後利潤為限,依據《公司法》第166條。所以,如果目標公司當時沒有盈利或者雖然有盈利,也不足以補償投資人。在沒有合法無效理由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常會認可對賭協議本身的效力,但人民法院有權駁回或部分駁回投資人基於對賭協議向目標公司主張的現金賠償。當目標公司未來有盈利時,投資方會基於這壹事實單獨提起訴訟。

(3)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的對賭基本認定有效。

簡單來說,與公司的對賭無效,與公司股東的對賭有效。

第四,總結

對賭協議並不是資金投入的絕對保證。在協議條款的設計和履行過程中,必須結合現有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案例謹慎處理。對於創業者來說,最大的風險就是失去對創業公司的控制權,甚至導致創業公司破產,負債累累。對於投資者來說,最大的風險就是投資虧損,沒有任何收益,連本金都收不回來,時間精力都浪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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