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掛失後補辦有兩種方式:
1.保留舊號:如果需要新卡但卡號不變,需要7個工作日。補辦新卡前,必須掛失,7天後掛失,再補辦。也就是說,如果妳的卡丟了,想補辦,但又想保留原卡號,需要在掛失過去7個工作日之後再去銀行壹次;
2.重新開壹張新的卡號:如果放棄原來的卡號,直接換張新卡,卡號就變了。當然,舊卡裏的錢會轉到新卡裏。這個卡號的更換壹般可以馬上辦理。
對公賬戶銀行卡掛失處理:
1.用戶銀行卡丟失,應先撥打銀行服務電話口頭掛失;
2.五天內,用戶憑身份證到銀行營業廳正式掛失;
3.根據銀行卡掛失規定,銀行卡掛失補辦需要7天;
4.七天後,用戶可以憑身份到銀行網點辦理補卡。
需要補充的信息:
1,公司公章;
2.法人的私人賬戶;
3.財務印章;
4.保留壹百只海豹。
法律依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開證行的義務:
(壹)發卡行應向銀行卡申請人提供銀行卡使用信息,包括章程、使用說明、收費標準等。現有持卡人也可以獲得上述信息。
(二)發卡銀行應建立公平有效的銀行卡服務投訴制度,並公開投訴程序和電話號碼。發卡銀行應在30天內對持卡人關於賬務情況的查詢和更正要求給予答復。
(3)發卡行應向持卡人提供對賬服務。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對賬單,發卡銀行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向持卡人提供對賬單:
(1)存折或其他交易記錄已提供給持卡人;
(2)自上壹個月結單以來沒有交易發生,賬戶中沒有未結清余額;
(3)已與持卡人另行約定。
(4)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銀行卡對賬單應列明以下內容:
(1)交易金額和賬戶余額(信用卡中還應列明到期還款日、最低還款額和可用信用額度);
(2)交易金額記入相關賬戶或從相關賬戶扣除的日期;
(三)交易的日期和種類;
(4)交易記錄號;
(5)作為支付對象的商戶名稱或代碼(非現場交易除外);
(6)查詢或舉報與賬目不符的地址或電話。
(五)發卡行應向持卡人提供銀行卡掛失服務,並應設立24小時掛失服務電話,提供電話掛失和書面掛失兩種方式,以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方式。並且在章程或相關協議中明確規定了發卡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掛失責任。
(六)發卡行應在相關卡的章程或使用說明中向持卡人說明密碼的重要性和遺失責任。
(7)發卡行有責任對持卡人的信用信息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