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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基金管理公司有哪些規定?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六章,有如下規定:

第六十壹條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股東申請核準有關事項、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接受的,不予批準。

第六十二條中國證監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監控、經營狀況、風險狀況及相關業務活動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六十三條非現場檢查主要通過審查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材料進行。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壹)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

(二)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年度評價報告;

(3)季度報告和年度監督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年度報告和年度評估報告;在季度結束後15天內提交季度監督審計報告,在年度結束後30天內提交年度監督審計報告。

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壹)變更持股5%以下的股東;

(二)變更股東持股比例為不超過5%;

(三)變更名稱和住所;

(4)股東同比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五)修改章程的總則;

(6)公司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7)公司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被監管部門或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八)公司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9)因公司過失受到重大投訴;

(十)面臨重大訴訟;

(十壹)對公司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六)項至第(十壹)項所列事項發生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全體股東。

基金管理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東應當書面通知公司,並在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壹)變更名稱和住所;

(二)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三)主要股東連續三年虧損;

(四)所持股權被司法機關采取訴訟保全等措施的;

(五)決定處置其股權。

(六)合並、分立或者重大資產、債務重組;

(七)被監管機構或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八)被責令停業整頓、指定托管、被接管、被撤銷或者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九)對公司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對其註冊地或者主要業務活動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有境外投資備案要求的,境外股東依法向其註冊地或者主要業務活動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提交相關備案材料的,還應當抄報中國證監會。

第六十八條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並根據日常監管情況確定現場檢查的對象、內容和頻次:

(壹)進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進行檢查;

(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議記錄、報表、憑證及其他資料;

(三)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就有關檢查事項進行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基金管理公司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

(五)檢查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技術系統;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九條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不能出示合法證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權拒絕檢查。

中國證監會可以聘請註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為檢查提供專業服務。

第七十條基金管理公司及相關人員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提供相關信息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信息。

第七十壹條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後,應當向被檢查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檢查結論。

第七十二條中國證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建立基金管理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監控體系和綜合監管評價體系。相關風險控制指標和綜合監管評價指標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公司限期改正,並可以采取要求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提高風險準備金比例、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基金從業資格,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經批準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權,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成為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

(二)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

(三)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占用或者轉移基金管理公司資產;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強令、授意或者接受基金管理公司為其提供證券承銷、證券投資等業務活動上的配合,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責等行政監管措施。對責任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之外任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股東(大)會、董事會之外直接幹預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或者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

(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未及時履行報告義務;

(四)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對管理人員的考核不符合要求。

第七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可以暫停受理和審核其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壹)公司治理不健全,嚴重影響公司的獨立性、完整性和統壹性;

(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相關制度不能有效執行,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或發生重大風險事件;

(三)對子公司、分支機構管理不嚴,或者選定的基金服務機構不具備基本資質,存在重大風險或者重大風險事件;

(四)發生重大違法行為的。

基金管理公司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停止批準設立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限制向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分配股利和支付報酬及福利;責令更換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對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基金管理公司凈資產低於4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現金、銀行存款、國債等可用流動資產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低於公司上壹會計年度營業費用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受理和審查其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並要求其限期改善資金流動性。財務狀況持續惡化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停業整頓。

被責令停業整頓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其管理的基金資產委托給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逾期未按要求委托管理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指定其他機構管理其基金管理業務。

第七十七條基金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或者利用受托業務所知悉的非公開信息牟利,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基金服務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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