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的頒布實施,主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得以明確。至此,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全部頒布實施,是深交所進壹步完善多層次自律機制、增強自律監管透明度的重要舉措。
主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的準則分為總則、信息披露違規、規範操作違規和附則四章,共18條。適用範圍與中小板、創業板壹致。僅適用於對深圳主板上市公司的公開譴責,不包括對主板上市公司及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其他主體的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主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有以下特點:壹是聚焦監管重點。通過梳理近幾年的違規案例發現,公司違規主要集中在重大交易、關聯交易、資金占用、違規擔保等重大事項上。《主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明確了上述重點違規行為的公開譴責標準;第二是量化部門間的差異。主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在充分借鑒中小板和創業板公開譴責標準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了板塊差異,結合主板公司規模和特點,明確了部分違規觸發標準的絕對金額,特別增加了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違規的具體認定標準;三是實施退市制度改革,將欺詐發行、違法披露重大信息及其他未按規定披露的重大事件等違法問題,導致公司股票終止或暫停上市納入公開譴責範圍;四是明確審查機制。明確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深交所公開譴責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相關規定申請復核,以保證懲戒行為的公平公正。
《主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的制定公開透明,堅持立規矩。規則制定過程中,通過業務領域征求了深圳主板所有上市公司的意見。經過認真梳理和研究,合理意見被吸收采納。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深交所正努力構建簡潔、高效、開放的多層次自律規則體系,多渠道提高監管透明度,實現規則、過程、結果的公開。未來,深交所將繼續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進壹步完善規則體系,探索建立事中事後監管新機制,提高監管法治化水平,切實履行依法監管、陽光監管職責。
公開譴責制度在中國資本市場並不是壹個新事物。早在20世紀90年代末,就在滬深交易所主板市場實施。在過去的10年裏,數百家公司受到了兩家交易所的公開譴責。隨著信息傳播的發展,“公開譴責”已經成為社會經濟生活領域的壹個熱詞。通過搜索引擎和相關數據庫可以發現,對上市公司公開譴責的關註和由此產生的信息的反復傳播,使得數量超過了政治和外交領域的譴責。對於聲譽制裁,信息的有效傳播是壹個關鍵步驟。
從我國證券市場執法機制來看,在證券訴訟不完善的背景下,公開譴責作為壹種執法機制,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範運作等領域發揮了作用,承擔了重要任務。但是,無論是公眾的直覺,還是現有的壹些實證研究都表明,公開譴責並沒有足夠的懲戒作用,並不能有效防止違規行為。
第壹,公眾譴責的機制:名譽制裁和名譽損失
為了理解公眾譴責的機制,我們首先需要理解交易所作為壹個商業組織和市場主體,為什麽以及如何監管上市公司。眾所周知,證券交易所市場主要買賣金融產品(股票、基金、有固定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的產品、衍生品等。).與其他任何市場類似,為了避免被買賣雙方拋棄,市場組織者會盡力避免成為檸檬市場,維護自己的商業信譽。因此,即使沒有交易所的行政監管,交易所也有動力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以增強其競爭力。在監管方式和手段上,交易所並無新意:壹是建立質量資質標準,即通過上市和退市制度篩選公司,控制質量底線;二是督促其持續信息披露,減少信息不對稱。在此基礎上,交易所成為了公司質量的潛在擔保人(非擔保法意義上),兩者在信譽上是有約束的。所以也就不難理解,有的公司會標榜自己在某個交易所上市,有的交易所會標榜自己是“藍籌市場”。這種對聲譽的約束,反過來又進壹步強化了監管的必要性。
交易所競爭背景下維護自身商業信譽的邏輯完全適用於滬深交易所。在實踐中,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面臨著來自香港市場和美國市場的融資競爭。在投資端,面臨房地產、信托、銀行理財產品、民間借貸市場的全方位挑戰,維護市場聲譽的壓力前所未有。此外,在國內市場,滬深交易所在上市公司監管方面承擔了更多的公共責任,需要維護自身的公共聲譽。首先,由於我國交易所是準公益機構,在上市公司監管領域形成了“證監會-滬深交易所”三位壹體的執法機制。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交易所的重要目標。其次,由於退市制度執行中長期存在的問題,國內市場沒有上市公司的淘汰機制。即使上市公司質量已經嚴重惡化,交易所也沒有能力將其剔除。在這種情況下,作為隱形的質量擔保人,增加了交易所的監管壓力。最後,在新興和轉型市場中,市場機制尚未成熟,市場主體無法回歸職責。其中,上市公司普遍缺乏公眾公司意識;中介機構的保薦(質保)功能往往失靈,表現為反復欺詐發行、業績變臉;理性的投資文化尚未形成,投資者熱衷於“短炒、小炒、差炒”,從而形成逆向選擇,這壹點從ST板塊和藍籌板塊的平均市盈率對比中不難看出。
交易所作為市場自律組織,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權力來源於合同,即通過與上市公司及相關負責人簽訂上市協議及董事、監事、高管承諾。證券交易所的功能定位決定了其監管權在於確保公司的證券法和上市規則得到遵守,而監管權僅限於信息披露和規範運作兩個方面。但由於在某些情況下,信息披露監管是為了“讓壞人解釋自己做了壞事”,這就使得自律監管延伸到其他經濟社會管理領域,如環保、工商、稅務、企業社會責任等。
但是,單靠自律管理顯然是不夠的。當出現害群之馬時,交易所需要有足夠的懲戒措施,不能“退市”,至少不能“點名”。這種點名的機制就是公開譴責。從語義上看,譴責是指嚴正申斥,即對個人、團體、黨派、國家等的荒謬言行或錯誤政策的嚴厲譴責。,帶有莊嚴的色彩。對於證券交易所而言,公開譴責是通過指定媒體或者其他公開方式,對上市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進行譴責的懲戒措施。從這個意義上說,公開譴責是交易所自律管理的結果,也是自律管理的保障。
綜上所述,公開譴責的機制是披露上市公司的負面信息,造成上市公司聲譽的損失,達到預防的目的。所以,公眾譴責本質上是壹種市場化、自律性的聲譽機制。
下面,我們介紹其中的核心要素——聲譽制裁、聲譽損失及其威懾作用。
作為名譽制裁的公開譴責
在海外市場,監管機構實施的聲譽制裁壹般被視為罰款或其他懲罰措施的附帶功能,是對前者的補充和強化。在國內市場,公開譴責針對的是上市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的聲譽,屬於壹種聲譽懲罰,不涉及直接經濟損失(罰款)或影響公司上市地位。上市公司被公開譴責的信息將被納入誠信檔案。
對於國內市場,雖然強制公開譴責受到質疑,但仍是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采取的最嚴厲的懲戒措施。除了公開譴責,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以及通報批評和監管關註。其中,通報批評在所有上市公司範圍內對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進行通報,監管關註以關註函的形式送達違規上市公司。公開譴責以公開譴責決定書和新聞稿的形式向全市場發布,措辭更加嚴厲。
公開譴責為聲譽機制提供了信息基礎,屬於監督中的信息披露工具。隨著信息時代的發展,負面事實的發現、曝光和批判變得普遍。在揭示負面信息方面,新聞媒體和做空者無疑更加敏感,但由於利益的摻雜,媒體負面報道和市場做空傳聞在權威性上存在嚴重缺陷。與此相比,公開譴責具有壹定的權威性。公眾譴責的有效發揮依賴於信息的生產、傳播和傳導。
制作1信息是為了核實上市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違規失信的事實。
2信息的發布,即發布公開譴責決定和公開譴責新聞稿,通過證券交易所網站和次日三大報紙正式發布。
3信息的擴散,即新聞媒體,包括財務咨詢終端(如wind、同花順、大智慧等。)、財經網站、網絡自媒體等紙媒,及時向廣大受眾傳達信息。
接受信息,即上市公司的社會公眾股東、潛在投資者、債券持有人、銀行、證券分析師、商業交易對手和監管機構獲得上市公司的譴責信息,了解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方面的違法失信行為。
5信息的傳遞,即信息受眾對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公司治理混亂、管理層誠信度差變得擔憂,降低其聲譽資產。
6信譽損失的形成。在有效市場中,公眾譴責會影響上市公司的市場價值(V),增加上市公司後續融資的難度,影響董事、監事和高管的職業聲譽。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公開確定不再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也將離任。
(2)公眾譴責造成的名譽損失。
在商業活動中,聲譽反映了合作夥伴在從事商業活動時能夠期望獲得利益的期望。信譽來自於反復的博弈,很難形成,也很容易失去。是商事主體應該珍惜的寶貴財富。在資本市場上,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充分和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聲譽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理市場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聲譽主要體現在他們對公司事務的忠誠和勤勉。
公開譴責原則在於以市場自律的方式為上述聲譽資產的形成提供信息基礎。從理論上講,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公眾譴責造成的聲譽損失會使其商業夥伴拒絕交易,增加融資成本,最終影響上市公司的價值。對於董事、監事和高管而言,聲譽損害不僅顯著增加了這些公司高管變更的概率,也降低了高管變更後繼續擔任其他職務的機會。
(三)公眾譴責的威懾作用
公開譴責本質上是壹種制裁機制。與證券侵權訴訟不同,公開譴責的主要功能不是賠償,而是對違法者的懲罰,從而達到預防的目的。公開譴責違規行為所設定的後果,從而形成上市公司及其負責人提前放棄違規行為的激勵。這就要求規則覆蓋上市公司絕大多數違法失信行為,同時執法有效。相對於自然人的違法行為,從事違法行為的上市公司往往是理性的計算者,公眾譴責的威懾作用必須足以改變潛在違法者的預期。
因此,要保證公眾譴責的威懾力,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壹是足夠比例的違法行為受到懲罰;二是違法成本要足夠高,即被譴責所遭受的名譽損失必須大於違法行為所得。
從違法行為的覆蓋範圍來看,公開譴責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違規和公司治理違規,覆蓋了上市公司絕大多數違法行為。從執法數量來看,近年來呈下降趨勢,與香港市場大致持平,反映出市場誠信度的提升。對比各年的公開譴責次數可以發現,公開譴責次數具有壹定的周期性,呈現出階段性強化和套路化的交替。2010以來,監管機構更傾向於采取公開譴責的方式,體現了嚴格監管的導向。
第三,公開譴責名譽損失。
上市公司被公開譴責,其中包含虛假財務數據、公司治理混亂等負面信息。理論上,這些負面信息會造成上市公司的聲譽損失,影響上市公司的價值(V),增加上市公司後續融資的難度,影響董事、監事、高管的職業聲譽,防止事後違規。在這壹部分,我們將從以下預設角度進行初步測試。
(壹)對公司市值的影響
資本市場對負面信息非常敏感。在市場理性的前提下,壹個事件的發生會立即影響證券價格的波動。通過觀察事件發生後壹定時間內相應證券價格的波動,可以衡量事件的影響和後果。
此外,公眾的譴責勢必會帶來公司估值超預期的風險。這種意想不到的風險是否已經顯現,上市公司的投資評級是否被下調。
(二)對企業融資的影響
無論企業是通過股權還是債權融資,也無論是通過資本市場直接還是間接融資,企業的信用無疑是融資者最關心的因素。理論上,公開譴責企業聲譽資產流失會增加融資的難度和成本。
在實踐中,由於對市場化融資審核和定價機制的不信任,監管層在實踐中采取了將上市公司再融資與公開譴責捆綁的監管方式,即2006年修訂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根據上述規定,公開譴責在其作出後壹年內將對上市公司再融資構成“壹票否決”效應。
(三)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個人聲譽的影響。
根據強制力本身的不同,對董事、監事、高管的公開譴責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單純的公開譴責,這種公開譴責只對珍惜個人名譽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在實踐中有效;另壹種是在公開譴責的同時,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這反映出在新的監管制度下,交易所已經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雖然理論上是名譽制裁,但實際上具有資格懲罰的效果。
更重要的是,為了加強對董事、監事和高管的監管,2006年修訂的《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管理辦法》也將董事、監事和高管的聲譽與上市公司再融資進行了綁定。《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必須滿足“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十二個月內沒有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累犯率----從特殊預防的角度
從這個角度來說,至少對於特殊預防來說,公眾的譴責是無力的。這些累犯企業有壹些共同的特點,大部分資產質量較差。
(5)總結
信息披露工具雖然贏得了支持市場化者的青睞,被視為各類監管工具中的首選,但客觀上存在強制力不足的缺陷。沒有有效的市場傳導機制,信息披露工具將面臨失效的尷尬局面。在實踐中,公開譴責的有效性體現了上述困境。雖然無法準確量化公開譴責違法企業造成的聲譽損失,但可以從幾個角度形成壹個大致判斷:公開譴責不會影響上市公司的市值;再融資監管中的約束會對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產生影響;會對董事、監事、高管的個人聲譽產生影響。後兩者借助與行政許可的約束力,是當前公開譴責的效力。但是,對於壹些資產質量差、對自身信用形象漠不關心的企業,在公開譴責中很難起到預期的作用,具體體現在實踐中這些企業的再犯率極高。
公開譴責是市場化執法機制的結果和保障。因此,我們認為,應當在調整和完善監管制度的背景下考慮完善公開譴責制度的方向。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當前公眾譴責有效性的癥結在於市場化的聲譽機制失靈。因此,需要對癥下藥,在保留和強化公開譴責市場懲戒行為的本來面目的基礎上,通過植入監管因素,增強其有效性、強制性和權威性。具體來說,公開譴責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壹步完善。
壹是切實增強公開譴責的監管效力。公開譴責的監管效力在於威懾作用。對此,首先要繼續將公眾譴責與上市公司再融資掛鉤。其次,促進證券分析師披露和評估公開譴責的風險。這裏借鑒海外市場的經驗,探索建立“三振出局”制度,即被公開譴責三次的公司將被取消上市資格。最後,實現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公開譴責信息的信息共享。
二是完善公開譴責的執行機制。除了加強威懾作用,還需要完善公開譴責的執行機制,即落實事後整改。對於公開譴責的事項,建立事後跟進機制,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負責人完成相應的整改報告。在拒不整改的情況下,交易所應該有進壹步加強監管的手段和措施。例如,如果壹名董事在被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況下拒絕離職,則應參照香港市場的做法,賦予該交易所停牌的權利。
三是提高公開譴責的法制化水平。明確公開譴責的監管標準,通過總結實踐經驗實現相關標準的客觀化;逐步實現公開譴責的程序和文件的公開,提高自律管理的透明度;加強公開譴責的時效性,實現信息的有效傳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