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外貿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國有外貿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以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為重點,對自身財務和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第四條各級外貿管理部門和國有外貿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應當定期研究和安排內部審計工作,協調內部審計機構與本單位其他部門、單位的關系。
各級外貿行政管理部門和國有外貿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經費等工作條件。第五條審計署駐外經貿部審計局負責領導部屬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並對全國外經貿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的審計機構負責領導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對本地區外經貿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領導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第六條下列單位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壹)國家審計機關未設立地方各級外貿行政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有具體規定的,應予執行;
(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總部和外貿中心;
(三)對外經濟貿易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改組的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
(四)財務收支較大、外商投資企業較多的對外經貿機構;
(五)其他需要設置內部審計機構的企業事業單位。
內部審計業務較少的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職或兼職內部審計人員。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配備與其承擔的審計任務相適應的內部審計人員。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較高的政策水平,具備與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相適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知識,以及必要的相關知識。
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未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專職內部審計人員的任免和調動,應當事先征求上壹級審計機構的意見。
內部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和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審計紀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保密。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時,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每年應保證壹定時間的脫產學習、培訓或進修,並配備相應的經費。第三章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第十壹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在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部門、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按照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本部門、本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對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並報告工作。第十二條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外經貿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上級外經貿審計機構和同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十三條外經貿主管部門審計機構指導和監督本地區外經貿內部審計的主要職責是:
(壹)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二)指導和監督下級外貿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內部審計制度;
(三)制定內部審計工作的發展規劃;
(四)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五)組織行業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組織內部審計理論和實踐研究,培訓內部審計人員;
(七)總結、交流、宣傳內部審計工作的先進經驗,表彰內部審計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