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三年香港市場相關商品的市場需求。
(二)相關商品當年的市場供應量及供應商各自的市場份額、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本。
(三)1-3年機構的經營目標,包括年銷售額和市場份額目標。
(四)市場變量分析,包括消費習慣的變化、替代消費品的出現、市場突發事件對供求關系的影響。第七條外經貿部在確定配額總量後,將配額下達給有關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和有關公司。
(1)活畜/活雞:根據經營能力,將配額分配給當地外經貿部門和承擔供應任務的有關公司。
(2)冷凍肉禽:在現有經營能力的基礎上,強調規模化經營,著力擴大出口,配額向有經營實力和出口潛力的地方傾斜。第八條為了避免市場、貨源、運輸等方面的變化。,這將影響供應,外經貿部將根據各地配額完成情況和貨源情況動態調整配額。
如遇明顯影響市場供應的突發事件,外經貿部將調整相關商品的配額總量。第三章配額的二次分配第九條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中國糧食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出口商品基地建設總公司及相關公司(以下簡稱相關公司)按照外經貿部的規定負責配額的二次分配。
(1)活動物/大閘蟹
1,分配給有相關商品出口能力的出口企業。
2.鼓勵規模經營。出口企業獲得的配額數量不得低於相關商品出口配額的最低分配標準。生豬15000頭,生豬10000頭,活乳豬2500頭,活奶牛1000頭,大閘蟹30噸。年度出口配額達不到上述標準的港口及相關公司由1公司經營。
3、外經貿部將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試點審批有實力的生產場所(工廠)自營供港生豬業務。經外經貿部批準的生產基地(廠)可向當地外經貿管理部門申請出口配額。
(二)活雞: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供港活雞出口管理暫行規定》(外經貿部[1998]166號),實行配額第二次再分配,實行規模經營。
(3)冷凍肉禽
1,分配給出口經營能力和出口業績相關的出口企業。
2.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可審批有出口權的企業經營供港冷凍肉禽業務。
3.出口企業獲得的配額不得低於相關商品出口配額最低分配標準:凍豬肉500噸、凍牛肉200噸、凍雞肉150噸。第十條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可按以下標準向外經貿部申報1-2生產企業自營供港生豬出口業務。
(壹)生產場所(工廠)的衛生防疫條件合格,並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註冊。
(2)單個生產場(廠)能繁母豬2000頭,年產生豬3萬頭以上;或者前三年平均每年供港生豬15000頭以上的生產場(廠)。
(3)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資產、負債、銷售和利潤狀況良好(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四)生產場(廠)的生豬必須是自繁自養的,其品種和規格符合香港市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