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反復維修問題依舊。

反復維修問題依舊。

反復維修問題依舊。

新車壞了,蔣先生就把某汽車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汽車公司的上訴,維持壹審法院作出的蔣先生返還車輛、汽車公司退還車輛購車款並賠償車輛購置稅損失的判決。

2011年6月3日,蔣先生從汽車公司購買了壹輛汽車,購買價款稅費合計156800元。車輛預售檢查卡中註明:不試車。侯江先生起訴至壹審法院,稱車輛排氣系統故障警示燈在買車後第二天壹直亮著,經過十幾次維修仍無法徹底排除故障。故起訴要求汽車公司退還車輛購買價款654.38+056.8萬元,將車輛返還汽車公司並保留購買指標;汽車公司賠償購買該車所繳納的車輛購置稅13401元;汽車公司退還了8000元汽車導航費。

車公司認識到了車輛的故障,至今沒有排除,但是第壹次保養時間是2011 11.5,十幾次都沒有保養。原告聲稱,該車輛在故障期間無法使用。事實上,原告並沒有停止使用該車輛,因此原告的車輛只能按照折舊後的市場價格進行處置。

壹審中,蔣先生就其訴訟請求提交了三份維修單證據,即汽車公司出具的編號為201165438+10月8日的維修單,其中寫明維修項目為檢查發動機故障燈、檢查高位剎車燈、更換高位剎車燈總成;某大眾公司於2011 12 1出具的委托書稱,維修項目為檢查OBD燈並報警;北京某汽車服務公司201165438發布的理賠聲明稱,維修項目有時是OBD報警器和氧傳感器更換。壹審法院調查了大眾汽車公司的壹名維修顧問。咨詢人員稱,涉事車輛於201112.10日期來公司進行了多次檢查。當時車輛的故障燈壹直亮著,公司建議其更換氧傳感器。後來客戶去其他地方更換了氧傳感器,故障還是沒有解決,然後又去公司檢查。公司建議他更換車輛線路。

壹審法院審理判決後,車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訴。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爭議的焦點是汽車公司交付的車輛是否符合質量要求,車輛質量是否合格應以車輛的實際情況為準,而不是以生產者或銷售者的檢驗合格證明為準。蔣先生的車輛購買合同的目的是正常使用車輛。當車輛購買未滿壹年且未發生交通事故等外部損害時,排氣系統故障警示燈常亮,經多次維修仍不清楚故障原因,且該故障可能導致車毀人亡的嚴重事故,嚴重影響蔣先生正常使用車輛,使蔣先生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當視為合同解除的附條件成就。蔣先生要求返還車輛及購房款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

  • 上一篇:東營世達盛華怎麽樣?
  • 下一篇:同方威視科技有限公司的發展歷程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