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門討債是壹種重要的討債方式。如果有完整的債務憑據,只要不采取法律禁止的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上門討債是合法行為,而且這種情況下即使報警,警察也會讓他們協商處理,警察不能直接幹預經濟糾紛。如果是惡意收集威脅、辱罵信息的行為,可以收集證據,報警或者向網監部門投訴。
催收是補救企業或個人壞賬的民事行為。托收的雙方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如果債務人無力或不願償還債務,催收人員會通過壹些民事方式對其施加壓力,促使其履行債務。催收的目標是“壞賬”。當企業或個人無法收回壞賬或債務時,催收行業就誕生了。
歸集的債權包括金融債權、準金融債權和非金融債權。金融債權包括銀行、信托公司、汽車金融、消費金融等持牌機構開展貸款、信用卡形成的債權。小額貸款、點對點借貸等準金融機構形成的債權也具有壹定的金融屬性,是準金融債權。
非金融債權包括非金融企業的各種應收賬款,如公用事業費、電信費、醫療費等。從金額和數量上看,金融債權和準金融債權所占比重較大,催收相關法律法規主要針對金融債權和準金融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收取高利貸款等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嚇、跟蹤或騷擾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