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不是不能設董事會,只設兩名執行董事,但要看公司的規模和性質。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3人至13人。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成員5人至19人。董事會由全體股東選舉產生的董事組成,是負責執行股東大會決議的常設機構。同時解決代理問題的制度安排,信任托管機構,以股東財富最大化為主要目標。
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組織形式,是指按規定登記註冊。它的優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需要發布公告或賬號。特別是公司資產負債表壹般不公開,公司內部機構靈活。其缺點是由於不能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範圍和規模普遍較小,難以滿足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這種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壹般適用於中小型非股份公司。對於創業來說,有限責任公司更適合創業,大部分投融資方案和VIE結構都是基於有限責任公司設計的。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過批準的,或者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過批準的事項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進行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註冊。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