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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捐贈的程序是什麽?

法律解析:慈善組織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應當向註冊地民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申請書,包括該組織符合第五條條件的具體說明和書面承諾;註冊會計師出具的申請前兩年的財務審計報告,包括對年度慈善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的專項審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慈善組織,還應當提交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十條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登記申請,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本法公布前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可以向其登記註冊地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應當予以認定並向社會公布;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可,並書面說明理由。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者認定期限的,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準後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

第三十八條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時,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由財政部門統壹監制的捐贈(蓋章)制度。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和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代理人姓名、票據日期等內容。捐贈人匿名或者拒絕接受捐贈票據的,慈善組織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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