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發起人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2.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主要發起人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和連續盈利記錄,但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3.發起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健全,財務狀況良好,業務規範;
4.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相關的設施;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還必須在人才、技術設施等方面能夠保證每周至少向投資者公布壹次基金資產凈值和申購贖回價格。
贊助基金:
由基金經理和高管作為基金發起人認購壹定金額的基金,稱為發起式基金。
證監會已向基金公司和托管銀行發出通知,稱將正式設立發起式基金審核通道,簡化審核程序,優先審核。這意味著啟動基金正式開啟。
證監會在《關於新增發起式基金審核渠道有關問題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中表示,原則上不要求基金管理公司通過發起式基金審核渠道募集超過1只基金,行業ETF基金除外。
基本介紹:
發起式基金降低了募集設立門檻,強化了基金退出機制,即發起式基金需要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後,基金資產低於2億元的,基金合同自動終止,不得以召開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期。
在申請募集發起式基金的文件中,基金公司需要提交股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發起人出具的承諾函,說明其承諾購買的份額和鎖定期。基金名稱中需註明“××發起式基金”,並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和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發起式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額、期限、期間的變動情況。
在股份鎖定期內離職的高管或基金經理,不能提前贖回首發股份。6月20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關於修改第六條和第十二條的決定,為發起式基金的設立預留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