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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等於公司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等同於公司本身

法定代表人等於公司嗎?公司法定代表人嗎最近接到很多詢問,當事人大多對法定代表人的性質和法律地位不是很清楚,我就在這裏回答壹下。答:不是。要弄清這個問題,我們先看壹下法定代表人的語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這說明法定代表人可以從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中任意選擇壹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這說明董事長是董事之壹,選舉是公司章程決定的。公司章程壹般規定董事長由股東會或董事會選舉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這說明股東大會可以選舉任何人當董事。實踐中,股東壹般選舉自己或其關聯方擔任董事。如果我的關聯方不是股東,與公司沒有投資關系,擔任董事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如果我的關聯方當選董事、董事長,那麽我的關聯方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但實際上他根本沒有出資。公司法沒有規定執行董事,但是參照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股東大會當然可以選舉本人或者本人的關聯方擔任執行董事。所以,如果我的關聯方當選為執行董事,我的關聯方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上他並沒有出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這說明董事會可以選舉壹個可以信任的人做經理,經理不壹定是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3條,經理還可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麽,在這種情況下,職業經理人作為法定代表人,也是法律允許的。結合以上三種類型,說明能夠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可以與公司投資沒有直接關系。而且法律也沒有規定非股東的人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國諺語中有壹句話,“法律不禁止,自由就是自由”。但在日常經濟生活中,很多中小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壹般由股東直接擔任,容易造成“法定代表人與公司存在投資關系”的誤解。明白了這壹點,我們接著分析。根據權利與義務相統壹的法律這壹重要原則,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中不享有很大的權利,就不可能要求他承擔很重的義務。在公司運營中,大權利壹般指股東的分紅。但是公司的分紅壹般都是分給股東的。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股東,除了領取工資,不能享受分紅。也就是說,法人代表可以是公司的外在形象,可以是高級打工仔。在公司盈利的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如果拿不到巨額利潤分紅,承擔全部債務,如果公司虧損,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如果公司資不抵債,法定代表人不是股東,不能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責任。註:以上案例均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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