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公積金,即法定盈余公積金,是公司在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依法必須提取的壹部分資金。具體來說,公司需要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約10%作為法定公積金。當該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時,公司可以停止提取。法定公積金的主要用途包括彌補公司虧損、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或者增加公司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時,必須保證轉增股本後的法定公積金余額不低於註冊資本的25%。
法定公積金的構成:
1.法定盈余公積金:企業依法從凈利潤中提取的部分資金;
2.任意盈余公積金:企業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後,根據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提取補充公積金;
3.資本公積金:包括股權溢價、資產評估增值等營業外收入形成的公積金;
4.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企業將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增加公司註冊資本;
5.公積金使用限制:通常用於彌補企業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增加註冊資本。
綜上所述,法定公積金,即法定盈余公積金,是公司依法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資金,通常占65,438+00%,以保證公司財務穩定,其用途涵蓋彌補虧損、擴大業務或增加資本。當累計金額超過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停止提取,但轉增股本時必須保證余額不低於註冊資本的25%。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66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
房屋拆遷補償合同協議1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據張爭[_ _ _]號用地批準書等文件,甲方擬對建設項目實施房屋拆遷。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為加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管理,甲、乙、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監管協議:
1.丙方受乙方委托,監督甲方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