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能否借給公司資金,主要看註冊資本是否已經到位。如果公司註冊資本全部到位,企業為了籌集資金,向法定代表人借款用於生產經營,並支付壹定的資金占用費是可以的。如果壹方面企業註冊資金不到位,另壹方面又是向法定代表人借款,就不合適。
法定代表人是長期不歸還借款的公司股東的,該股東借款應當在不違反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經全體股東同意,履行法定程序。股東應與公司簽訂借款協議,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按期還本付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