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反保險欺詐指南何時生效?

反保險欺詐指南何時生效?

2018自1年4月起施行。

通則

第壹條為提升保險業整體風險管理能力,防範和化解保險欺詐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保險機構,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批準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再保險公司等具有反保險欺詐職能的機構參照本指引開展反欺詐相關工作。

第三條保險欺詐(以下簡稱欺詐)是指假借保險名義或者利用保險合同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主要包括保險費欺詐、非法保險業務欺詐和保險合同欺詐。除特別說明外,本指引所稱欺詐僅指保險欺詐,主要包括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等。

本指引所稱保險欺詐風險(以下簡稱欺詐風險),是指欺詐者從事欺詐活動,給保險業、保險消費者和社會公眾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失的風險。

第四條反欺詐工作旨在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保險機構欺詐風險管理進行監督。

《指引》第四章第四十七條旨在建立保險業欺詐風險管理規範和反欺詐技術標準,進壹步防範和化解保險欺詐風險。重點關註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明確保險機構承擔欺詐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要求保險機構建立健全欺詐風險體系和組織架構,明確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監事)、管理層和相關部門在欺詐風險管理中的角色、職責和報告路徑,規範操作流程,完善基礎數據和信息系統,嚴格執行考核和問責制度,妥善處理欺詐風險,履行報告義務。

二、明確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職責。明確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監管保險機構欺詐風險管理,發揮反保險欺詐的規劃、協調、指導和監督作用。要求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定期檢查和評估保險機構欺詐風險管理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通過監管評級、風險提示、通報和約談等方式持續監督保險機構的欺詐風險管理。

三是明確了反欺詐合作機制中各單位的職責。明確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完善打擊和懲治保險欺詐的部門協作和區域協作機制,構建跨境、跨區域交流合作的框架體系。要求保險機構、保險行業組織、中國保信等。應在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指導下深入開展行業合作,構建數據共享和欺詐風險信息交流機制,深化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和國際交流,聯合開展行業行動,加強風險處置合作。

  • 上一篇:奠基活動主持人致辭
  • 下一篇:附近有旅行社嗎?周邊遊旅行社。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