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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業賄賂法

法律分析: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時,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賄賂。第五條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罪論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罪論處。本規定所稱回扣,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秘密返還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商品價格的壹定比例。本規定所稱表外保密,是指未在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立的財務賬戶中明確、如實入賬的情況,包括未記入財務賬戶、轉入其他財務賬戶或做假賬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商業賄賂法》

第壹條為了制止商業賄賂,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經營者不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采用商業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以財物或者其他方式向對方單位或者個人行賄的行為。前款所稱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以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研究費、服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財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的形式。

第二款所稱其他方式,是指在境內外以各種名義進行旅遊、考察等提供財物以外的利益的方式。

第三條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采用商業賄賂手段為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經營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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