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人以國企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非法變賣公司財產,都涉嫌貪汙罪。
2.對於民營企業等非國有公司,公司發起人、股東非法變賣公司財產的,可能涉嫌逃避出資罪;如果員工利用職務之便變賣公司財產,可能涉嫌職務侵占罪。
3.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行為。
抽逃出資罪是指股東在公司驗資登記後,秘密抽逃出資,但仍保留其股東身份和原出資額的欺詐性違法行為。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4.由於部分公司財產的特殊性,非法出售公司財產還可能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倒賣文物罪等刑事犯罪。
刑法
第壹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貨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71條職務侵占罪;貪汙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共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懲治貪汙罪的規定對貪汙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壹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壹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關於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走私文物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不及物動詞懲治國家工作人員犯罪
(壹)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內外勾結實施本解釋以上各條所列犯罪,或者貪汙、受賄文物,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二)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文物被盜、破壞、流失,造成重大損失的,以玩忽職守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