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中小投資者投票單獨計票和披露的業務提示》,要求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單獨計票。目前判斷重大事項的標準是是否要求獨立董事對該議案發表意見。
因此,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事項。
現行規定要求的獨立董事意見的範圍(已覆蓋並補充了函審用活頁紙中的內容):
根據
主要問題的範圍
關於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發[2001]102號
1,董事提名、任免;
2.聘任或者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
4.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向上市公司進行總額超過300萬元或者超過上市公司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值5%的貸款或者其他資金往來,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欠款;
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6.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SJF[2014]65號)
6.8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及相關事項的處理》,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公司應當在提交定期報告的同時,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2)獨立董事對審計意見所涉及事項發表的意見;
10.2.8上市公司披露關聯交易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四)獨立董事意見;
11.2.2上市公司在辦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披露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3)獨立董事關於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意見;
11.9.5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其職務
控股或受委托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擬收購或取得對公司的控制權的,公司應披露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意見。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修訂),上證工字[2013]第13號。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預先將自籌資金投入募投項目的,可以在資金到賬後6個月內以募集資金置換自籌資金。
更換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鑒證報告,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機構應當表示明確同意。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第十四條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機構應當表示明確同意。
第十五條上市公司臨時使用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機構應當表示明確同意。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第十七條超募資金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提供股東網絡投票,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機構應當明確表示同意。
第十九條單壹募投項目完成後,上市公司將項目盈余(含利息收入)募集資金用於其他募投項目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經獨立董事、保薦人、監事會明確同意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全部募集資金項目完成後,剩余募集資金(含利息收入)超過募集資金凈額65,438+00%的,上市公司應當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應當在使用剩余募集資金前表示明確同意。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剩余募集資金(含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65,438+0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經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明確同意後方可使用。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第二十壹條上市公司募集的資金應當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募集說明書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項目的變更必須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在獨立董事、保薦人、監事明確表示同意後方可變更。
關於進壹步規範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7]25號
超過募集金額65,438+00%的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時,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提供網絡投票。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應當分別發表意見並予以披露。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上證工字[2011]5號。
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壹條規定,上市公司擬以超過賬面價值65,438+000%的價格購買關聯方資產,擬購買資產以現金流量折現法或假設開發法作為定價依據進行評估的,應當披露采用包括上述方法在內的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評估的相關數據,獨立董事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的合理性和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發表意見。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引(上證綜字[2013]1號)
第八條上市公司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按照既定的現金分紅政策或者最低現金分紅比例確定當年利潤分配方案的,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具體原因和獨立董事的明確意見。
第十條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期內實現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且擬分配的現金股利總額(包括中期分配的現金股利)占當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的比例低於30%的,公司應在審議通過年度報告的董事會公告中詳細披露以下事項:
(4)獨立董事對不支付現金股利或現金股利水平偏低的合理性發表的獨立意見。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備忘錄第1號臨時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收購及出售資產公告第1號
(2)簡要說明公司董事會審議本次交易相關議案的表決情況及獨立董事意見(如適用);
上市公司收購轉讓礦業權公告2號
(2)簡要說明公司董事會審議本次交易相關議案的表決情況及獨立董事意見。
上市公司委托理財公告第4號
獨立董事應當就委托理財產品對公司未來主營業務、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和風險發表意見。
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公告6號
獨立董事的事先批準和獨立意見(如適用)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公告第10號
獨立董事應當對評估機構的專業能力和獨立性發表獨立意見。
上市公司應披露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的表決情況、關聯董事回避表決情況、獨立董事對本次關聯交易的表決情況。
上市公司應披露獨立董事對該關聯交易的事前認可,並披露獨立董事對董事會是否需要履行關聯交易表決程序、該交易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是否公平的獨立意見。
上市公司日常關聯交易公告11號
獨立董事事先批準了該交易,並在董事會上發表了獨立意見。
關於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公告15號
不及物動詞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機構對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意見。
關於上市公司股份回購預案的85號公告
X.獨立董事的意見
(壹)公司股份回購是否符合《回購辦法》及補充規定的規定;
(2)結合股份回購目的、股價表現、公司價值分析等因素說明股份回購的必要性;
(三)結合股份回購所需資金及其來源等因素,說明股份回購方案的可行性;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93號會計差錯更正、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更
公司應披露獨立董事、監事會和會計師事務所對上述事項的結論性意見。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2005]65438號+051
第二十九條獨立董事應當對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況發表獨立意見。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
第五十壹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法人或者其控制或者委托的其他組織擬通過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方式收購公司或者取得公司控制權的(以下簡稱“MBO”),上市公司應當具有健全、運轉良好的組織結構和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達到或者超過65,438+0/2。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本次收購應當由董事會非關聯董事提出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並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前,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本次收購發表專業意見,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應當壹並公告。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18-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證監公司字[2006]第156號
第二十七條在管理層收購中,被收購公司的獨立董事應當就資金來源、還款計劃、管理層收購是否符合《收購辦法》規定的條件和審批程序、收購條件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對上市公司可能產生的影響發表獨立意見。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號。19-證監公司[2006]156號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文件
第八條申請人協議收購上市公司,被收購公司的原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未清償對被收購公司的債務、未解除被收購公司為其債務提供的擔保或者有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的,應當提供原控股股東及其他實際控制人就上述問題提出的解決方案。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和獨立董事應當就該解決方案是否可行發表意見。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9號
第二十條重大資產重組中相關資產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基礎定價的,資產評估機構原則上應當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的合理性、評估方法與評估目的的相關性、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發表明確意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的合理性和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發表獨立意見。
第二十壹條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董事會應當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準。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作出明確判斷,並作為董事會決議予以披露。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對重大資產重組發表獨立意見。
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幹問題的通知[2003]56號。
獨立董事應當對上市公司關聯方債轉股方案發表獨立意見,或者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壹步加快債務清理工作的通知:證監發[2006]92號。
g股(股權分置改革試點股)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用股份還債。在公司披露的董事會決議中,應當對債轉股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發展和全體股東利益發表明確意見,並說明董事表決情況;董事投反對票的,應當單獨說明。獨立董事關於以股抵債的意見。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簡媜發[2005]86號
第三十四條獨立董事意見函應當包括對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護股東合法權益、對公司長遠發展的影響等重大事項的說明。
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幹規定簡媜政發[2004]118號
上市公司董事會未制定金利潤分配方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關於進壹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37號[2012]
上市公司制定具體現金分紅方案時,董事會應當對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條件、決策程序等進行認真研究和論證,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明確意見。
關於上市公司集中競價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簡媜發[2005]51號)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時(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對回購股份發表獨立意見。
關於進壹步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的通知財會字[2004]1號
第六條擬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因設立、變更、改制或資產重組涉及資產評估的,董事會應當對評估機構的選聘、評估機構的獨立性和評估結論的合理性發表明確意見,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披露資產評估事項。評估報告的目的應與其宗旨壹致。資產評估機構和註冊評估師應嚴格按照《資產評估操作規範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明確收益現值法的評估目的,謹慎使用收益現值法。采用收益現值法評估的,董事會應當對所采用的折現率等重要評估參數、預期年收益等重要評估依據、評估結論的合理性發表意見並予以披露。獨立董事還應當對評估機構的選聘程序、評估機構的勝任能力、評估機構的獨立性和評估結論的合理性單獨發表明確意見,並予以披露。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5號——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及發行情況的報告證監許可[2007]303號
第十六條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用於購買資產的,董事會對資產定價合理性的討論和分析應分別說明資產交易價格或資產評估價格的合理性。資產交易價格以經審計的賬面價值為基礎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結合相關資產的盈利能力說明定價的公允性。本次資產交易根據資產評估結果定價的,在評估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後,應補充披露上市公司董事會和獨立董事對評估機構獨立性、評估假設和結論合理性、評估方法適用性發表的意見。采用收益現值法等基於未來收益預測的評估方法的,應當披露評估機構對評估方法適用性、評估假設及相關參數合理性、未來收益預測警示性的說明。
11號——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招股說明書證監許可[2006]2號
第三十三條發行人應披露獨立董事對發行人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的意見,以及避免同業競爭的相關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十六條發行人應披露減少和規範關聯交易的明確措施。發行人應披露獨立董事對關聯交易的必要性、關聯交易價格的公允性、審批程序的合規性以及減少和規範關聯交易措施的有效性的意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8年第48號
獨立董事應密切關註上市公司年審期間會計師事務所的變更情況。壹旦發生任職變動,獨立董事應發表意見,並及時向註冊地證監局和交易所報告。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準則問答第6號——向會計師事務所的支付及其披露——會計字[2001]第67號
第二條上市公司在披露向會計師事務所支付報酬的情況前,應披露確定會計師事務所報酬的決策程序,以及公司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獨立董事對該決策程序的相應意見。
中國證監會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97號令
第三十六條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就上市公司本次發行對公司各類股東權益的影響發表專項意見,並與董事會決議壹並披露。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及上市公司的承諾與履行證監會[2065 438+03]55號
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對承諾方提出的變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有利於保護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的利益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