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中國合並會計報表的範圍如下:
——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確定。控制權是指壹個企業能夠決定另壹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從另壹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母公司應將所有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
-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資本,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被投資單位應當確認為子公司並納入合並財務報表。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對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規定如下:
1.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擁有壹個或多個子公司的母公司,應當編制合並會計報表,全面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及其變動情況。
二、母公司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其控制的所有境內外子公司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的合並範圍。
1.母公司擁有半數以上(不含半數)股權資本的被投資企業,包括:
(1)直接擁有半數以上股權資本的被投資企業;
(2)間接擁有半數以上股權資本的被投資企業;
(3)直接或間接擁有半數以上股權資本的被投資企業。間接擁有半數以上權益資本是指通過子公司擁有子公司半數以上權益資本的所有權。直接和間接擁有其壹半以上的權益資本,是指母公司雖然只擁有不到壹半的權益資本,但與子公司共同擁有超過壹半的權益資本。
2.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資企業。雖然母公司持有被投資企業的權益資本不超過半數,但母公司與被投資企業之間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將被投資企業作為母公司的子公司,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的合並範圍:
(1)通過與被投資公司其他投資者的協議,持有被投資公司半數以上表決權;
(2)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支配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董事會和其他類似權力機構的大部分成員;
(4)在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會議上擁有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3.母公司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下列子公司可以不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的合並範圍:
(1)已關停並轉的子公司;
(二)被宣告按照破產程序進行清理整頓的子公司;
(三)被宣告破產的子公司;
(4)近期準備出售且短期內持有半數以上權益資本的子公司;
(5)非持續經營中所有者權益為負的子公司;
(6)受所在國外匯管制和其他管制的海外子公司,其資本調度受到限制。
三。合並會計報表包括以下內容:
1.合並資產負債表;
2.合並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綜合報表;
4.合並利潤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