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簡介:
1.股東名冊在實踐中得不到認可,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雖然《公司法》、《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對股東名冊的內容和法律地位有詳細規定,但實踐中非上市公司股東名冊的適用非常有限。許多公司沒有依法建立股東名冊或在建立後將其廢除,交易中股東身份的證明依賴於工商機關的記錄。司法實踐中,即使公司建立了完整的股東名冊,法院、仲裁機構對股權的認定也是以工商機關的登記為準,股東名冊記載的內容不能成為法律認可的權威依據。
2.公司股東名冊缺乏公信的公示力。公司法規定的基於意思自治的股東名冊制度實質上是壹種信用制度。這個信用體系的運行環境有賴於公司嚴格依法運行。目前國內大部分企業法律意識不強,更談不上履行建立股東名冊、接受股權查詢等義務。即使建立了股東名冊,也缺乏聯網、公布、查詢的公示條件。股東名冊保存在質押股份所在公司手中,股權質押除當事人外不會為公眾所知,因此不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
3.其次,《擔保法》規定的未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登記於股東名冊的方式缺乏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糾紛。正是股東名冊存在上述固有缺陷,以股份質押記載股東名冊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