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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13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轉讓和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其股票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壹)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轉讓股份導致股東總數超過200人;

(二)股份公開轉讓。第三條公眾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產權清晰、運作合法規範、公司治理機制健全,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四條公眾公司公開轉讓股份應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股份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保存。第五條公眾公司可以依法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和資產重組。

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等證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第六條為公司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職業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並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第二章公司治理第7條公開發行公司應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眾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作出具體規定,規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第8條公開發行公司應建立符合公司特性及公司治理機制基本要求的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制度,並明確其職責及議事規則。第九條公眾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當確保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

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

公眾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投資者關系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十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集、提案審議、通知時間、召集程序、授權、表決和決議,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記錄應完整並妥善保存。

股東大會對提案的審議應當符合程序,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參與權、查詢權和表決權;董事會應當在其職權範圍和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對所審議的事項作出決議,不得代替股東大會對超出其職權範圍的事項作出決議。第11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應充分討論及評估公司治理機制是否對全體股東提供適當保護及平等權利。第十二條公眾公司應當加強內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會計制度、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真實可靠,行為合法合規。第十三條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確保交易的公平、公正,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查程序。第十四條公眾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占用或轉移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第十五條公眾公司實施並購重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聘請證券公司及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並購損害公眾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第十六條收購公眾公司時,收購人或者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和良好的信用記錄。收購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獲得被收購公司的財務資助,不得利用收購活動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在公眾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第十七條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重組的相關資產應當權屬清晰、定價公允、公司治理機制健全,且不得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第十八條公眾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建立表決權回避制度。第19條公開發行公司應於章程中訂定爭議解決機制。股東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通過仲裁、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三章信息披露第二十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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