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特定對象的範圍包括下列機構或者自然人:
(壹)公司股東。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
(三)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和其他經濟組織。
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條件的投資者總數不得超過35人。
核心員工的確定由公司董事會提名,向全體員工公示並征求意見,監事會提出明確意見後,由股東大會批準。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公司應當確認發行人的身份,並有充分理由相信發行人符合本辦法及公司相關規定。
公司應與發行人簽訂包含風險揭示條款的認購協議。
第四十壹條公司董事會應當依法對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準。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有關規定披露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報告、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等信息披露內容。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準備定向發行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包括但不限於:定向發行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
第四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發行人進行審查,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中止審查、終止審查和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申請定向發行股票的公司,可以申請壹次性核準,分期發行股票。自中國證監會核準之日起,公司應在3個月內首次發行,剩余金額應在12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準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尚未發行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重新核準後方可發行。首次發行數量不低於發行總數的50%,剩余發行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次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後公開轉讓股份且股東不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予以豁免審批,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實行自律管理,但發行對象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股票發行後,公眾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編制並披露發行報告。申請分期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在每次發行後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進行披露,在全部發行完成後或者超過核準文件有效期後,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編制並披露發行報告。
免於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定向發行核準的公眾公司,應當在發行結束後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編制並披露發行報告。
第四十七條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向發行招股說明書和發行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四十八條公開發行公司定向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應當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