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聘請律師進行盡職調查。
3.轉讓方和受讓方應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4、轉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股權轉讓,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5.評估驗資(私人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6.轉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要經國資辦審批確認,再由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類型的企業可以直接去會計師事務所驗證變更後的資本。
7.轉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具有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要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並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形成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有限公司的,需要召開(部分)股東會並形成股東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式通過並形成股東會書面決議。
8.股權變動的公司需要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9.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10.產權交易中心對合同及其附件進行聽證,並辦理交割手續(不要求私人有限公司)。
11,到各相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