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沒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負責人;只有總公司有法人代表。分公司的負責人可以是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分公司應當取得營業執照,但在生產經營、資金配置、人員管理等方面都受總公司的指揮和管理。因此,分公司在填寫法定代表人時,應寫下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1.代表公司簽署重要文件;
2.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代表公司;
3.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
4.依法對公司行為負責;
5.執行董事會或股東會的決議;
6.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7.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綜上,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應填寫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為分公司沒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負責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分支機構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員管理等方面都受總公司的指揮和管理,所以填寫法定代表人時要寫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