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從業人員名單(18-24歲男性兵役狀況證明,30歲以下學歷證明等。);
6.場地使用證明;
7、分支機構負責人證件及身份證明;
8.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其他(如健康證明等。).
(三)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辦理企業法人代碼證書;憑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代碼證書開立銀行賬戶。
(4)去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憑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總公司所有文件復印件,在銀行開壹個基本賬戶需要50元。開戶費在200元之間。
開立基本賬戶需要填寫很多表格,包括營業執照原件、負責人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稅務登記證原件、公章和財務章、經辦人印章以及總公司所有資料的復印件。
開壹個基本賬戶,還需要買壹個密碼器(從2005年下半年開始,大部分銀行都有這個要求),密碼器大概需要400元(各家銀行收費不太壹樣)。未來,公司在開支票和轉賬時,需要使用密碼設備來生成密碼。
(五)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申領發票。
憑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營業執照、企業法人代碼證、銀行開戶證明、財務人員相關資格證書等復印件。
二。分支機構註冊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加蓋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應註明擬辦理的事項、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權限和授權期限)
3.公司章程(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5.分支機構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提交自有房產的房產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應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和出租人的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產權證,屬於城鎮房屋的,提交房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復印件、房屋銷售許可證;如果是非市區房屋,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人為賓館、飯店的,應當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將軍用房產用作住宅的,應當提交軍用房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如果是城鎮房屋,還應當提交登記附表——居住(經營場所)登記表和當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如果是非市區房屋,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6.公司出具的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7.申請登記的分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或者執照復印件;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過總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註冊分公司的註意事項
1.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能超過總公司的經營範圍。
2.分公司沒有註冊資本,不需要辦理驗資手續。
3.分公司可以招聘員工,為員工辦理社保。
4.分支機構可以申請進出口備案,擁有自營進出口經營權。
5.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可以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必須每月做賬和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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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子公司應該如何納稅?
壹、分支機構與子公司之間的權衡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使其不具備法人資格,不進行獨立核算的,可以由總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總公司可以調節損益,合理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當然,設立分支機構要綜合考慮三個因素:
首先是分行的盈虧。當總公司盈利,新設立的分公司可能虧損時,應選擇總公司模式。根據稅法規定,分公司為非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可以用總公司的利潤彌補;如果設立子公司,且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只能用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總公司不能彌補子公司的虧損,也不能沖減對子公司投資的投資成本。
當總公司虧損,新成立的分公司可能盈利時,應選擇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擔母公司的虧損,而是可以積累發展資金。總行可以把自己的好資產轉讓給子公司,處置不良資產。
其次,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根據稅法規定,當總公司享受稅收優惠而分公司不享受時,可以選擇總公司公司模式,使分公司也能享受稅收優惠。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稅收優惠政策,當分公司開始盈利時,可以將其註冊分公司變更為子公司,享受當地稅收優惠政策,會收到更好的納稅效果。
再次,分支機構的利潤分配形式和風險責任,由於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利於獨立的利潤分配。同時,如果分支機構有風險和相關法律責任,可能會牽連到總公司,而子公司沒有這種顧慮。
二、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的選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企業執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匯總清算,財政劃撥?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即企業總機構統壹計算所有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包括企業所屬的所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和場所。但是,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有責任管理當地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在每個納稅期間,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按月或按季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終了後,由總公司負責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統壹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扣除總公司和分支機構當年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多退少繳稅。這樣就為分支機構合理節稅提供了政策依據和保障。
企業設立分公司時,由於分公司在設立初期面臨的成本較高,虧損的概率較大,所以通常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較為合適,而且可以享受到總部盈虧相抵的好處。經營兩三年後,分公司開始扭虧為盈時,再註冊為子公司,可以減少分公司對總公司的法律影響。
三八分支機構不需要當場預繳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省市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和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字200810號)等相關文件規定,以下八家分支機構無需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這為總部和分支機構合並納稅提供了更有利的條件,可以更好地享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合並稅收政策,避免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造成的貨幣時間價值損失。
1,垂直管理的央企,其分支機構不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比如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等所得稅不納入中央與地方分享範圍的企業。
2.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在當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營業收入、員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壹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3.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生產經營的職能部門的,沒有獨立生產經營的職能部門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設有獨立的生產經營職能部門,但其經營收入、員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該獨立的生產經營部門不得視為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允許與總部匯總繳納,無需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4.不具備主要生產經營功能且不在當地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企業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如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不在當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5.如果上壹年度被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其分支機構將不預繳企業所得稅。
6.對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在設立當年預繳企業所得稅。
7.被撤銷的分支機構,當年剩余期間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
8.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營業機構,不得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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