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對外商務合同中使用分公司印章。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但取得了營業執照,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因此,壹般認為在合同上加蓋分公司印章的合同有效。壹、分公司印章的管理是怎樣的?
企業會在不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進行業務拓展。分公司雖然取得了營業執照,但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分公司印章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設立分公司的總公司負責。為防範風險,應加強對分支機構印章的管理。
1.制定分公司印章管理的規章制度。必要時,分支機構負責人可以對加蓋分支機構印章的法律後果承擔責任。
2.建立分支機構印章使用分級審批制度。日常文件和合同由負責人審批,重大合同由分行報總行審批後方可使用,重大合同文件由總行備案審批。
3.總行應由專人對各分行的印章進行監管,並定期對各分行的印章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損害總行利益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情節嚴重的,可以強制收回印章。
4.如果分支機構臨時停業,可能需要分支機構在總行蓋章,分支機構重新開業後才能啟用。
5.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及時收回分支機構的印章,並及時銷毀作廢的印章。
6.分公司相關人員涉嫌私刻分公司印章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分公司的公章和總公司的不壹樣,效果也不壹樣。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些協議對內有效,對外無效。分公司公章可以給分公司內部文件蓋章,對外簽訂的合同也是有效的,代表分公司的行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制定分公司印章管理的規章制度。必要時,分支機構負責人可以對加蓋分支機構印章的法律後果承擔責任。建立分公司印章使用的分級審批制度。日常文件和合同由負責人審批,重大合同由分行報總行審批後方可使用,重大合同文件由總行備案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