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特點:
1.分公司由總公司依法設立,分公司的主要經營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壹般以總公司的名義,根據總公司的委托開展業務活動。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歸總公司所有。分公司和總公司在經濟核算上是統壹的,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壹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3.分公司不是公司,成立不需要按照公司的設立程序,只要履行簡單的登記和工商手續就可以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形式的公司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總公司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只能使用與總公司相同的名稱和章程。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回復時間:2021-08-09。請以平安銀行在官網公布的最新業務變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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