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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總公司是什麽類型的關系?

分公司和總公司是什麽類型的關系?

答:我國壹些公司法專家對關聯公司的定義是:關聯公司是指企業之間為達到特定經濟目的,通過特定手段形成的聯盟。這裏的“特定經濟目的”是指企業之間為追求更大的規模效益而形成的控制關系或統壹安排關系;“特定方式”是指參股或資本滲透、契約機制或其他方式,如人員互鎖或投票權協議;“企業間聯合體”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與企業之間的聯合體。

關聯公司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母公司與子公司、主導公司與下屬公司、控股公司、控股公司、公司集團和跨國公司等。子公司是指其股份由另壹家公司擁有或通過協議由另壹家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什麽區別?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區別如下:

(1)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

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當冠以下屬公司的名稱,下屬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只是公司的分支機構。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滿足壹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壹般不是直接控制,更多的是間接控制,即通過任免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

而分公司則由下屬公司直接控制,在其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第壹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以其財產為限對經營負債承擔責任。

由於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在經濟上與關聯公司壹起核算,所以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關聯公司清償,即關聯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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