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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投資中的GP和LP是什麽意思?

1.GP: GeneralPartner:壹般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英文縮寫為GP。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2.LP: Limitedpartner(英文:Limitedpartner),即參與投資的企業、金融、保險機構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或者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的合夥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這些人只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三。主要權利

1,普通合夥人

1)管理控制權

普通合夥人對基金事務擁有完全的管理和控制權,有權代表合夥基金對外簽署法律文件,在有限合夥中處於核心地位。根據美國《有限合夥法》第405條,合夥協議可以授予所有或指定的普通合夥人與任何種類的有限合夥人* * *在指定問題上相同的投票權,單獨或通過其他方式。

2)利潤分享權

協議通常約定普通合夥人投資基金總資本的1%左右,但享有基金投資收益20%左右的份額。當然,如上所述,分享基數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後的余額,有時甚至還要扣除基準收益,按照基金所有投資項目的組合來計算收益。

3)年度管理費

普通合夥人通常可以獲得65438+其管理的合夥基金總額的0.5%~3%的管理費,主要用於普通合夥人管理基金的日常開支,如房租、辦公費、通訊費等。

2.有限合夥人

1)有限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時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還錢義務,並向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3)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4)有限合夥人可以與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有限合夥人可以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有限合夥人可以質押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7)有限合夥人可以根據合夥協議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8)有限合夥人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用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收入清償;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清償。

9)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合夥公司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擁有公司並分享利潤的企業。合夥人是公司的所有者或股東。其主要特征是:合夥人享有企業的經營收益,承擔經營虧損的責任;全體合夥人可以共同參與經營,也可以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只出資,自負盈虧;合夥人的構成可大可小。

機制優勢

合夥人制度因其獨特而完善的激勵約束機制,壹度被認為是投資銀行最理想的制度。在投資銀行中,合夥人制度的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物質利益得到了合理分配和制度保障。在有限合夥制投資銀行中,有限合夥人提供約99%的資金,分享約80%的收益;普通合夥人享有管理費、利潤分配等經濟利益。管理費壹般按普通合夥人管理的總資產的壹定比例收取,3%左右。在利潤分配中,普通合夥人以1%的資本最多可以獲得20%的投資收益分配。

2.有限合夥制度除了經濟利益提供的物質激勵外,對普通合夥人也有很強的精神激勵,即權力和地位激勵。

3.有限合夥制由於經營者也是企業的所有者,承擔無限責任,在經營活動中可以通過自我約束來控制風險,容易取得客戶的信任;同時,由於優秀的業務骨幹有機會被吸收為新合夥人,合夥人制度可以激勵員工奮進並保持對公司的忠誠,推動企業進入良性發展軌道。

4.有限合夥的制度安排也充分體現了激勵與約束對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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