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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明的判斷

25日,浙江省溫州市政府原副秘書長馮明被溫州蒼南縣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法院審理後認為,馮明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蒼南縣檢察院指控,2002年,因城市規劃調整,原位於溫州市區的國有獨資企業、蔬菜批發市場、水產市場、肉聯廠、豆制品廠、種子公司被納入城市改造範圍,需要搬遷。2003年6月5438+065438+10月14日,溫州市政府召開專題會議,要求菜籃子集團公司及其搬遷企業集中在甌海區婁橋鎮,建設規模800畝至1000畝,並決定以會議紀要形式發布。

在申請上述項目的同時,應、何等人以推進菜籃子集團公司改制為名,運作成立了溫州市菜籃子發展有限公司,即菜籃子集團公司員工參股80%、菜籃子集團公司參股20%的民營有限公司,擬以菜籃子發展公司置換菜籃子集團公司取得建設用地。

專題會議結束後,時任溫州市政府副秘書長馮明在明知會議決定菜籃子集團公司為土地使用主體的情況下,接受應等人(均另案處理)的請求,責成時任溫州市政府辦公室城建處副處長唐義和(已決定)將會議紀要中的土地使用主體菜籃子集團公司變更為溫州菜籃子發展有限公司,並出具了會議紀要。由此,菜籃子開發公司取代菜籃子集團公司作為用地主體,並提交政府相關部門審批。2006年6月取得32.50822畝劃撥經營性用地,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65438+15萬元。

其間,應、何等人為感謝馮明的上述幫助,送給其人民幣65438+萬元及購物卡8萬元,馮明均予以收受。除涉嫌上述犯罪事實外,馮明還利用職務之便,幫助京都市等多家企業申請建設用地,收受賄賂人民幣60萬元、購物卡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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