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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建築公司示範章程,建築公司示範章程選編

建築公司章程範本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與法律、法規、規章不壹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南京華夏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條地址:南京市建鄴區90號2號樓2單元202室。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建築安裝工程;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裝飾工程、鋼結構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體育設施工程的設計與施工,鋼材、建築材料、機械設備的銷售。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為90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認繳股東證書號碼(萬元)實際出資(萬元)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馬良526貨幣。

26

2004年7月8日500

3月11貨幣

貨幣林勇167.5貨幣32.5

135 2004年7月8日

3月11貨幣

貨幣華銳206.5貨幣

6.5

2004年7月8日

3月11貨幣

貨幣合並900 900,其中貨幣865。

第五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壹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例會每年舉行壹次。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和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十三條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設監事壹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壹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表決應當經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壹以上通過。

第二十四條股東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

第二十五條聘任和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壹式三份,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2016三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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