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貸款
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等)提供的貸款。),以及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機構發行、監督使用並協助回收。金融機構只收取手續費,風險完全由委托人承擔。
形象地說,在A公司和B公司之間增加了壹家銀行,形成了A公司到銀行再到B公司的貸款流程,這是合法的。
(二)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全部或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比如A公司現在對B公司有200萬元的債權,但是這筆錢B公司要到3月份才還。但由於A公司急需這200萬元擴大生產,C公司可以以200萬元及利息的對價,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接受A公司的債權。這和C公司直接借給A公司654.38+0萬元沒什麽區別,但因為是債權轉讓,所以是合法的。
(3)信托貸款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根據《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壹個企業可以以信托貸款的方式向另壹個企業貸款,作為本金。
地方城投公司存在的風險
壹是債務風險。地方城投公司,特別是經濟欠發達的地級市和縣級地方城投公司,資產
不真實也不優秀,甚至沒有經營性資產;股權投資沒有收益,沒有主營業務收入,資金平衡能力差;沒有建成。
建立穩定的資產、註資機制和投融資保障機制,沒有資產支持和穩定的還款保障。有的公司甚至通過財務並表、公司融資等方式“放大”公司資產,強行進入債券市場,盲目融資,規模相當大。
債務風險。
二是金融風險。在項目的第壹階段,開發園區的財務構成的會計系統應該是清晰的,規則應該是明確的。在實際工作中,部分城投公司僅根據自身融資、發債的實際需要,按照“代政府融資、代部門建設、財政還貸”的理念,建立了基本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滿足融資和投資建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