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工傷假是指員工帶薪停工。壹般帶薪停工時間是從員工受傷開始到員工醫療結束。如有異議,可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判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第十四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康復治療的時間計入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因帶薪停工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帶薪停工。
因醫療(含康復治療)等原因需要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提前30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繼續治療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