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等收益形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以下特點:壹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未經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的部門越權審批集資。二是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向投資人還本付息。除了貨幣形式,還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的還本付息。三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指的是大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四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壹般來說,具備上述四個特征的集資行為均可認定為非法集資,但判斷非法集資的根本特征是集資人不具備集資主體資格,並已承諾向投資人還本付息。
非法集資的法律界定
刑法條款
《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案例應用
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根據《決定》第八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利用虛構的集資目的,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額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行為人有《決定》第八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1)攜帶集資款潛逃;(2)集資款被揮霍,導致集資款無法歸還的;(三)利用集資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資金無法返還的;(四)因其他欺詐行為拒絕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騙取發行股票、債券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人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仍有返還的故意,其自身的集資行為是違法的。非法集資金額已達600萬元,已構成犯罪。刑法中關於非法集資的條文有兩條。壹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罪處罰相對較輕,壹般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小。沒有惡意占用公眾存款的故意,壹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大量的法院判決,多數情況下會判緩刑而不用坐牢,比如河北的孫大午;另壹個是集資詐騙罪。這個處罰很重,主要是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將公眾的錢占為己有的目的,有詐騙的目的。根據刑法規定,壹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公司負責人屬於第壹種情況,不會有大問題,主要是罰款。如果是第二種情況,處罰會很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