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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持股和公司持股的利弊

個人持股和公司持股的利弊

個人和公司股份的利與弊,法律是我們的保護傘,但有時候壹些別有用心的人會鉆法律的空子,或者設下法律陷阱,讓壹些人壹不留神就掉進陷阱。以下是個人股和公司股的優缺點。

個人股份和公司股份的優缺點1公司名稱中股份的優缺點

好處是規避風險。如果股份投資背後的公司經營不善,最終由股權控股公司承擔。缺點是只能以公司名義。

對於公司來說,是公司增資,公司增資的具體法律程序取決於公司的性質。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其增資時,公司股東及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人可以認繳出資,但公司股東有優先認繳出資權,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能否認繳也受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規定的限制。

員工持股的弊端:

第壹,股權激勵容易出現公司和員工之間的股權糾紛。股權激勵改變了員工單壹的員工身份,成為公司的股東。壹旦因為員工跳槽或員工被辭退而引發勞動爭議,情況就會變得復雜,因為除了勞動爭議,公司和員工之間還不可避免地會有股權糾紛。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情況要樂觀得多,因為員工只是股票二級市場的壹員,但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必須謹慎處理。因此,公司在制定員工持股計劃時,壹定要設計好與員工發生勞動糾紛後的股票退出方案,否則很容易陷入股權糾紛的泥潭。

第二,股權激勵要註意持股數量。持股過多的後果就是大家都是百萬富翁,千萬富翁,那麽作為高管和員工,就會失去工作的激情。據報道,深圳創業板的公司每天都在上演著富豪神話,結果這些公司的老板都去做其他投資了;如果持股數量太少,既不會讓高管和員工感受到持股的激勵作用,也不會產生凝聚力。所以,股數的選擇很重要。

第三,股權激勵要平衡創始員工和新進員工的利益。如果沒有精心策劃,股權激勵很容易導致老員工吃老本,新員工付出很多卻趕不上老員工的局面。

所以,在不降低新員工積極性的前提下,保護老員工作為創始人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否則公司會因為分配不公而容易分裂。因此,在進行股權激勵時,應該分別為創始員工和新員工設計股權激勵。

四。防止股權激勵導致大股東控制公司股權激勵。如果他們不重視控制,很有可能導致公司被管理層控制或者董事會股東會陷入僵局,從而影響公司運營。作為公司創始股東,出現這樣的情況是極其可悲的。

與陳曉的糾紛,應該是給企業家進行股權激勵敲響了警鐘。在股權激勵方案中,如何保證原始股東的控制權應該排在整個股權激勵方案的首位。

員工持股的好處:

1.員工成為股東後成為公司股東;

2.股東權通常簡稱為股權或股東權利,是指股東基於其出資對公司享有的法定權利。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經理權。除了這壹條,《公司法》還在其他許多條款中規定了股東的具體權利。

股東權利可以歸納為以下十二類:

(1)股票或其他股權的發行權;

(二)股份轉讓權;

(3)股息請求權,即資產收益權;

(四)股東大會的臨時召集權或自行召集權;

(5)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即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六)監督檢查公司財務的權利和查閱會計賬簿的權利;

(七)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決議的權利;

(8)優先認購新股;

(九)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

(10)權利損害救濟權和股東代表訴訟權;

(11)申請公司重整的權利;

(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和查詢權。

個人股和公司股的利弊2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應通過發行新股來增加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增加註冊資本時,公司股東和股東以外的其他人可以認購新股。

要仔細了解要入股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人員狀況、股權結構,然後要仔細分析公司的市場增長前景。根據工商登記的資金,可以初步了解公司的主要股權結構,然後可以找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審計或者談判評估。

股權是指公司成立後股東權利的原始取得。只要是公司壹方需要增加股東,且投資方有購買股份的意向,壹旦雙方達成壹致,就成為股東。雖然入股是通過合同進行的,但在法律上不是合同關系。壹般應按照相關法律和公司章程辦理。新認繳的股東還應當對入股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1.持股程序:自然人持股程序相對簡單,以公司名義持股程序相對復雜;

2.操作方式:自然人持股是直接操作;公司持股是間接操作;

3.稅收:自然人持股可以防止公司重復納稅,公司重復納稅;

4.收益分紅:以個人名義入股,以後公司的收益分紅歸個人。如果妳買了公司的股票,收益分紅就歸公司了;

5.形式:個人股份為自然人形式,公司股份為法人形式;6?註冊:需要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需要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7.責任:責任由自然人和公司共同承擔。

3 .股東個人股份和公司股份的優缺點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遲遲不行使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1)機制:是代表、代理、公益,區別於* * *訴訟(代表訴訟)、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股東,連續65,438+0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65,438+0%以上股份的,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範圍:第壹類是《公司法》第151條規定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另壹類是第151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

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裏的“其他人”應包括任何侵害公司利益的自然人或企業,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非法侵占公司資產的債務人。

以公司名義購買股票的註意事項

準備成立新公司A(註冊資本654.38+0.5萬),其中壹個股東準備以其控股公司B為股東(註冊資本500萬)。

1.A公司成立前,需要有創始人協議或B公司出具的證明/聲明前後的債務糾紛,A公司或A公司其他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

2.如乙公司日後發生債務糾紛,由乙公司實際控制人王負責或承擔;3.還有哪些文件資料可以查閱?關於法人公司股權的規範性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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