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累計人數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壹定人數。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方應當是合格投資者,基金份額轉讓後的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本規定。
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投資人不得超過50人,其他私募基金投資人不得超過200人。
(2)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三個條件:
1.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
3.單位投資者凈資產不低於654.38+00萬元,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其中,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3)以下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資產管理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四)以合夥、合同或者其他非法人形式集合多數投資人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全面核查最終投資人是否為合格投資人,並表計算投資人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