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公司借款的原因如下:
(1)個人向企業借款的原因有:采購零星辦公用品、出差備用金、預支工資等。,而個人向企業借款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
(2)員工個人向公司借款需要攜帶以下資料: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申請書、單位對個人證明、借款人身份證復印件、借款人戶口本復印件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或者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第三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批準並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留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和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退還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二、如何處理企業向其他企業借款的財稅問題?
企業向其他企業借款的稅務處理如下:
1.關於關聯方之間的借款,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未超過以下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的,應當扣除,超過部分當年及以後年度不得扣除。金融企業對關聯方的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比例為5:1;其他企業為2:1;
2、企業能否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應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企業從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稅法對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進行了界定,在標準之內,發生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