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所得稅繳納主體為自然人,公司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公司讓員工自己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合理的。
2.隨著每月的納稅申報,公司賬戶中員工的工資記錄在稅務局。
3.是否偷稅漏稅的問題,因為每月的納稅申報是單位進行的,員工個人無法監督和幹涉。偷稅漏稅是公司的行為。根據現行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不履行扣繳義務時,稅務機關處罰的是單位,而不是個人。
4.是否需要繳稅,只要工資薪金月收入扣除五險壹金後在3500元以上,超出部分就按九級累進稅率繳納。
第二,工資多少需要繳稅。
2012起,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調整為3500元。員工每月工資收入扣除“五險壹金”後,超過3500元的,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扣除標準實施細則》顯示,除65,438+03,500元外,還有三類項目需要稅前扣除。
1,國家規定的三險壹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
2、被單位給予五種補貼,即獨生子女補貼、兒童保健補貼、當地交通費、書報費和洗滌費。
3.是退休工人工資、兩院院士津貼等特殊津貼。
其中書報費、洗滌費等幾種補貼,必須在北京市財政規定的費用標準以內,才能免稅。如果單位多繳,超出部分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稅率適用於不含稅的工資薪金。
(稅前工資-3500)乘以稅率=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壹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日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既無住所又無居所,或者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日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