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是指公司監事會成員。監事壹般由股東會(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主要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和部門委派。
監事除由股東會(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股東代表外,還應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的任職資格要求與董事的任職資格要求基本相同。此外,董事、經理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主管的主要職責
負責監督董事、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決議;
負責檢查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狀況,查閱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
負責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經營報告、利潤分配等財務資料進行核對,並以公司名義委托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協助復核問題;
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經理報告公司業務;
負責對各級人員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負責對各部門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負責對境外機構的管理進行檢查和監督;
有權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有權質疑公司的問題;
負責股東大會決議交辦的其他重要工作;
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監事的主要職權是: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提起法律訴訟。
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壹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根據2005年修改後的《公司法》內容,修改後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人數有具體規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壹次。
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