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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退股需要哪些法律程序?

如果沒有受讓方願意再支付對價接受轉讓的股權,而其他股東同意抽回投資款,那麽可以采取替代方式。首先,公司辦理減少註冊資本的手續,即減少的金額是股東投入的金額;然後,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可以通過減資決議的股東數量,那麽這個方法的關鍵就是要取得這些股東的同意。這樣做的好處是,其他股東可以收回投資款,而不必另行支付價款。但是要經過減資和股權轉讓兩個程序,比較麻煩。解散也是股東退出公司經營的壹種方式,但股東退出時能拿到多少錢,要看清算情況。根據《公司法》第181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撤銷;(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條解散。這裏的第(5)項是解散中的特例,即在壹定條件下,股東可以提起僵局訴訟。根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壹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因下列原因之壹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符合《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 且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壹)公司超過兩年未能召集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正在經營管理。 (二)股東表決時達不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且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三)公司董事長期發生矛盾,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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