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以下文件: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和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能夠證明身份的《工作證》和《服務證》;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就業記錄;出勤記錄;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擴展數據:
相關規定:
1.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勞動關系成立。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按照第壹條規定招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補充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